2.
1246建號目前係債務人之姪子、姪媳婦與姪孫居住。另602-1地號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函覆,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應一併移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該筆 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查封時調查,皆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