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其上座落新北市新店 區安康路1段247巷40號三合院建物,及建物東北側庭院、巷道、植栽,及西南側之雜林,另有同巷38號建物部分占用,該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3.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 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 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