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4年4月24日履勘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416建號建物自113年12月起出租予第三人林 俊諺居住使用,租期為2至3年,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該系爭建物無配賦車位,每月管理費 1,000元;標的458建號建物位於地下室,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其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 車場,另據社區總幹事陳稱該建物目前一部分為管理室,一部分放置物品及停放腳踏車,該建 物有氯離子超標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標的348-1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安民街365巷7弄2號建 物西南側相鄰,為「大溪地庭園社區」之建築基地,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31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207494號函覆, 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1月28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2 月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37061號函覆,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資料;經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113年1月31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207238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 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3年1月29日 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 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416建號建物之所有權全部,該建物於查封後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後仍 點交;惟標的458建號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2月2 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207335號函覆,標的348-1地號土地係79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1 26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又標的348-1地號土地分割自標的348地號土地,依新北市新店地 政事務所112年7月25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1486號函覆,標的
5.
348-1地號土地於拍定後 應與前揭建物一併辦理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