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31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麻竹筍,無路可達;21建號建物坐落於田東段218地號土地上。據第三人在場稱631地號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執行債務人持分部分,地上作物不執行;21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本件僅就631地號土地及21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63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及21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63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及21建號建物占有使用其坐落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不動產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
4.
拍賣之2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就該建物依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631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