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六、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債務人兼具共有人身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5.
53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