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苦苓腳段175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及數棟建物坐落。
3.
113年12月24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苦苓腳段1754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種植短期作物、果樹。
4.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1754地號土地現有建物興建其上,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短期作物,北側臨私設通路有高低差。
5.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2標分別拍賣,各標內之土地則各別標價拍賣,出價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17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11.
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條例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3.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75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