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苦苓腳段1315─
3.
1324─9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1324─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及數棟建物坐落;1467地號土地上為自有道路,部分為空地;1467─3地號土地上有3棟石棉瓦屋及雞舍,部分為空地、雜木林。
4.
113年12月24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苦苓腳段1315─
6.
1324─9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1467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及雜草;1467─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及雞舍、水塔坐落,部分為雜樹林、短期作物。
9.
1324─9地號土地現為雜草、雜木林;1467地號土地現有建物、水塔興建其上,部分為空地;1467─3地號土地現有禽畜舍興建其上,部分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種植短期作物。
10.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13.
2標分別拍賣,各標內之土地則各別標價拍賣,出價均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4.
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1467─3地號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均無375租約登記。
1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20.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4.
1467─3地號土地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146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27.
146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簿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2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