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法院113年3月1日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土地上有鋼骨造建物坐落,債務人稱建物為金泓順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使用。執行法院113年7月31日履勘及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391建號)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2樓部分牆面、天花板有壁癌。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鐵皮建物做為廠房使用。以上等情,執行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現況。債務人占有使用部分點交,第三人金泓順企業有限公司占有使用部分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3.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增建部分即暫編391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又391建號建物有占用到鄰地441─
7.
435及445地號共計309‧26平方公尺,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44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8.
土地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惟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