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為庭院,部分為通道或巷 道,其餘為雜林。惟其出入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90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餘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土地部分有優先承買之 權。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其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 買受,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其坐落土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本項優先權 人就其坐落土地部分優先承購時,前項優先權人或得標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
7.
戊標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