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96年5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2~5號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坐落。嗣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查封暨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上有平房(門牌:二鎮里二鎮56號、46之1號)坐落,編號
3.
,編號3土地為空地、雜樹,編號4土地部分上有果樹、雜樹,部分上有建物(門牌:二鎮87號)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5土地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及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果樹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廿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研商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等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編號2~5土地屬「第一種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果樹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果樹等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