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土地為鳳芸路1─1號旁磚造建物及前方之空地,斷垣殘壁無屋簷、頹圮廢棄牆壁。另據債權人114年1月24日陳報狀所載,執行標的為一空地,上為雜草及堆放雜物,另執行標的上有門牌號碼「高雄市林園區鳳芸路1─1號」之水泥造一層樓建物,但已廢棄不堪使用,目前無人居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至於實際詳情及使用現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可能有優先承購權,請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證明文件主動向本院陳報。至於有無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時,以實體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電費、有無分割或分管契約、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等,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或費用繳清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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