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ial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2.
本件執行標的約位於門牌:農權路三段203巷11號與同段197巷8號中間道路,現供人車通 行使用,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 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 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