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除標別六為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外,其餘均為特定 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現況: ?標別一:現為休耕,雜草。 ?標別二:現休耕。(謄本上記載為安地段149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 請應買人注意)?標別
4.
四:雜草、部分農地、水溝。 ?標別五:農田、部分道路、雜草。 ?標別六: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一路60巷3 號),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理。 ?標別七: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道路、公園,建物非本次拍 賣範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理。 ?標別八:農田。
5.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八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 為:
9.
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優買權人行使優買權時, 應提出釋明文件。
10.
本件拍賣土地除標別六外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 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