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除標別六為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外,其餘均為特定農業 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現況:?標別一:現為休耕,雜草。 ?標別二:現休耕。(謄本上記載為安地段149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請應買 人注意)?標別
4.
四:雜草、部分農地、水溝。 ?標別五:農田、部分道路、雜草。 ?標別六: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一路60巷3號),建 物非本次拍賣範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理。 ?標別七: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道路、公園,建物非本次拍賣範 圍,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應買人自理。?標別八:農田。
5.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標別八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其優先承買權之順序為:
9.
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優買權人行使優買權時,應提出釋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