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為農田、道路及空地,另有門牌號碼北門區二重港232號、 233等建物坐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注意,地上建物、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 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