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土地為玉米田。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該土 地現為農業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俟當季作物收成後,按現況點交。
7.
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 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 買。 六、本件係有優先承買及點交案件,拍定後仍需進行調查、通知及執行,且需 等當季作物收成後始予點交,耗時較久,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9.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10.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惟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巷口 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 標。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