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拍賣建物前空地,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係由其與家屬自住,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廚房部分為增建(即編號2建物),屋內有壁癌及地震裂痕。嗣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一樓後方廚房及一間廁所為增建(即編號2建物)。另據債權人陳報: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編號1土地為建物前走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賣編號2之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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