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53259

臺南市學甲區中洲南段185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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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2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12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2.7
保證金:
12.6
總坪數:
22.7
坪單價:
2.8萬/坪
持分地坪:
22.7 坪
總現值:
34.5 萬
拍後增值:
-2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學甲區 中洲南段 1857地號,面積 150.1 m2,持分 1/2,62.7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5)
2.
民國114年5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57地號現上有 建物(門牌中洲301號)及部分空地。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學甲區 中洲南段 1857地號
150.1 m2 × (1/2) × 4,600 元 - 62.7 萬元
= -28.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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