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宮廟坐落。本件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土地 上有廟宇(無門牌)、金爐、樹木、公廁等,部分係空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且其所有權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倘經拍定,土地與建物、 地上物等間之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 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如地上建物所有人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建物所有人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 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9.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