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4號土地相連,土地有『民權路89-1號』等一層建物坐落;嗣據 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4號土地相連,部分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種植果樹, 部分為雜草雜樹,其餘為空地,另編號
2.
2號土地未臨路,屬袋地,惟實際使 用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