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拍賣房屋為債務人及配偶、女兒同住,三樓 有增建鐵皮屋。嗣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到場,表示拍賣房屋
3.
3樓 均有增建,測量結果如編號2建物所示,債務人配偶在場表示拍賣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屬同住, 三樓有神明廳。又據鑑價報告所載,一樓車庫天花板及三樓增建房間牆壁有油漆剝落之情形。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8.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 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2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 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 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