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7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1677地號現均為道路,1638地號現部分空地、部分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1659地號上有部分建物、1672地號為部分道路、空地,上有數棟建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次勘估標的
4.
1659地號現況南側臨約20公尺寬之174區道,北側臨約3‧5公尺道路,地勢平坦、地形略呈L形,土地彼此相連,
5.
1672地號現況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數棟,部分空地,
6.
1677地號現況為約2公尺私設道路,已作為道路使用,另1638地號南側及北側臨約3‧5公尺寬之私設道路,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空地,同段1641地號緊鄰於1638地號南側,現況為3‧5公尺道路之部分,已作為道路使用,同段1637地號緊鄰於1638地號北側,現況為3‧5公尺道路之部分,已作為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1672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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