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建物門牌為一秀
4.
一秀75之1號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 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又上開 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