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1月13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上係本件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現場有債務人之姪子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居住,債務人僅偶爾回來居住。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及占有鄰地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