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方141311

臺南市將軍區保源段479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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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4/16 ~ 2026/07/1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9.3
保證金:
9.9
總坪數:
164.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64.6 坪
總現值:
45.2 萬
拍後增值:
-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將軍區 保源段 479地號,面積 1,088 m2,持分 1/2,49.3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6/3/3,總底價 77萬,保證金 15.4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2拍,2026/3/24,總底價 61.6萬,保證金 12.4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3拍,2026/4/14,總底價 49.3萬,保證金 9.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現場為農田,目前休耕種植綠肥;本案指 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種植紅蘿蔔,前述農作物均不在本件 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4.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5.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均位於苓子寮農地重劃區內,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將軍區 保源段 479地號
1,088 m2 × (1/2) × 830 元 - 49.3 萬元
= -4.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16
1拍 部分點交
95.7 坪 / 1,280 萬
2026/5/13
1拍 不點交
58.1 坪 / 200 萬
2026/4/28
1拍 點交
8.4 坪 / 28 萬
2026/5/5
2拍 不點交
47.7 坪 / 208.8 萬
2026/5/20
3拍 不點交
23.9 坪 / 70.4 萬
2026/5/12
3拍 不點交
66.8 坪 / 26 萬
2026/5/12
3拍 不點交
3.3 坪 / 5.8 萬
2026/5/12
特拍 點交
59.2 坪 / 573.3 萬
2026/5/5
2拍 點交
21.5 坪 / 747 萬
2026/5/5
特拍 不點交
0.5 坪 / 1.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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