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27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將軍區北嘉62號平房一間,其餘為雜草空地。另據鑑 價報告所載,1027地號部分有平房一間,部分為屋前廣場、雜草、樹。建物目 前閒置無人居住,且門、玻璃窗已破損,部分圍牆已崩塌毀損。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至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 賣及點交之範圍,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 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建物,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 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並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