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為道路。另 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做道路使用。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 請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 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