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上有南聖宮廟。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廟前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南聖宮。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
4.
2土地相連,地上建物為南聖宮廟。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編號1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5棟同段128─
13.
128─6建號建物坐落;依編號2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2棟同段128─
14.
128─3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5.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巷口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