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昌平35號三合院一座,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另據 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現況臨約4公尺寬之道路,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為將軍區昌平35號,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雜竹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上開地上物權屬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 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 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