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土地係屬公共設施用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5.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 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 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 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