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雜草、樹木,並有鐵皮搭 建車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有樹葡萄及鐵皮車庫。 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樹葡萄及鐵皮車庫等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 不塗銷。
7.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 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拍賣土地上有設定普通地上權,地上權人:陳柏言,設定 目的:建築房屋,權利價值: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正,地租:每年10,000元 整,預付地租情形:無,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限制:本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不得 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人(即本件債權人)114年11月12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上無 建築房屋。
8.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
9.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鐵皮車庫、樹葡萄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鐵皮車庫、樹葡萄作物等占用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