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履勘時,第三人陳00在場陳稱其為債務人之朋友,建物已借住四年多,未簽訂契約,亦未付租金,只負擔水電費。而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建物上方及後方均有增建。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112司執56952號)鑑定價格。
3.
係拍賣債務人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保存登記,面積以實際為準,本院已將增建部分鑑價列入建物價格,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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