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雜草地,編號2土地為雜草、雜樹,而依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雜草,編號2土地為雜草雜樹並堆置雜物;另據債權人陳報:編號
                                            
                                         
                                        
                                            
                                                3.
                                            
                                            
                                                2土地係為農地,現況皆未種植農作物,編號1土地為雜草,編號2土地為雜草及樹木,並有堆放磁磚等雜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依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六、編號
                                            
                                         
                                        
                                            
                                                9.
                                            
                                            
                                                2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1.
                                            
                                            
                                                2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