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建物頂樓有增建;民國114年1月8 日現場履勘時鐵門已被破壞,據鄰居稱鐵捲門是遭颱風破壞,該屋已許久無人居住,原飼養之 小狗屋主均已帶走,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勘測,一樓後方有增建(廚房),頂樓屋突部分有裂 痕,屋內散落家具、衣物等雜物,目前已無水電。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為四層樓透天 建物,建物後方及頂樓皆有增建情形,現況大門已破損、無水電且無人居住,維護狀況差。如 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之建物及土地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