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月8日指界時陳稱本件996地號土地上有稻田及雜草,部分土地搭有 鐵皮屋及棚架占用,998地號土地為道路及空地,100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部分土地 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 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 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 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 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99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4.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