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8月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13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知行路6號、8號、10號及12號建物後方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