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57地號土地相鄰,未直接臨路,須經由鄰地私設道路,土地上部分為本件拍賣建物,部分為空地。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第三人楊OO(即共有人之母)表示:查封之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屋頂破損,有漏水現象,室內牆壁有部分龜裂。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建物及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550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
6.
1053─2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7.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債權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如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執行法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