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不在場,由債務人孫女男友在場引導入內並稱:本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無出 租,無非自然死亡、無漏水等情事。由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本建物一至四樓均有增建,依 債權人代理人指封後查封並測量,該建物四樓有神明桌供俸祖先,三樓前面房間閒置,後 面房間為債務人孫女及男友居住使用,二樓前面房間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後面房間閒置。
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5.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
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鄰地92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
8.
現場詢問在場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在場人答: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標的建物一至四樓均為增建(894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 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同段鄰 地92地號土地10.9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