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60地號土地其上有三棟房屋,其中一間有門牌(新竹市中華路五段320巷38 弄3號,按即同段9建號建物)左右二建物無門牌等語;另據在場鄰居(自稱為債 務人堂弟,亦為共有人)表示土地上三建物分別為320巷38弄1號3號5號)[據新竹 市香山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28日竹市香戶字第1140000706號函覆表示,原「新 竹市美山里香山塘4之2號(依土地上建物謄本按即同段7建號)」門牌整編為「新 竹市中華路五段320巷38弄1號」](以上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等語。嗣據債權 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執行土地上之建物為土地共有人所有,其等使用土地為所 有權人共同使用等語。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勘估標的未直接臨路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 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