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7
3.
760地號土地其上有三棟房屋,其中一間有門牌(新竹市中華路五段320巷38 弄3號,按即同段9建號建物)左右二建物無門牌等語;另據在場鄰居(自稱為債 務人堂弟,亦為共有人)表示土地上三建物分別為320巷38弄1號3號5號)[據新竹 市香山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28日竹市香戶字第1140000706號函覆表示,原「新 竹市美山里香山塘4之2號(依土地上建物謄本按即同段7建號)」門牌整編為「新 竹市中華路五段320巷38弄1號」](以上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等語。嗣據債權 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執行土地上之建物為土地共有人所有,其等使用土地為所 有權人共同使用等語。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之勘估標的未直接臨路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 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8.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擬定新竹(朝山地區)細部計畫 (第一階段)(105/01/
10.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二之一種住 宅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 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 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 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3.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