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12月12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
3.
1398及1568地號土地依航 照圖顯示均為原始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