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96及17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不點交。411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
2.
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7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柑橘類作物,396地 號土地上有簡易雞舍占用,411地號土地依航照圖顯示有檳榔樹,上開農作物、檳榔樹 收取權人及雞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396及17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