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定後抵押權及829地號、260建號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之禁止處分登記均塗銷。
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260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惟債務人已 許久未歸,與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60建號 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既將818及861地號土地合併拍賣,即成為拍賣條件,260建號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需就818及861地號土地部分一併承買,請260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注意。
3.
本件拍賣818及861地號土地作為社區內道路使用,818及861地號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