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無他項權利設定。
6.
因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僅就其共有標的有優 先承買,故共有人李○峻、林○生即失蹤人陳○玉之財產管理人、陳○常、張 ○田、陳○麗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系爭1447地號之權,共有人李○峻、張○ 田、陳○麗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系爭1448地號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僅取得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應買人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