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土地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建物佔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由應買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為分 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 定之。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