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巷道,大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多棟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情事。據債務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火災、地震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除904建號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之列,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904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
本件拍賣土地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4.
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6.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得聲明優先承買,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