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0地號土地為雜樹 林;601地號土地上有墓園及部分空地;804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屋、水池,部 分種植果樹;805地號土地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及建物、作物坐落、占用權源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804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 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 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本件804地號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 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 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 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