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一鐵皮屋坐落其上,部 分土地為空地及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 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