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3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 場:其上坐落二棟建物,門牌號碼分別為台南市北門區西湖16號、23號。另依 鑑價報告所載,其上有建物。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 明。
2.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 議不明。倘土地經拍定,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建物所有權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權,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 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 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7.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