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部分上有磚造平房(無門牌),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部分上有一廢棄魚苗場(進興魚苗場),部分為空地(雜草),編號
3.
4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空地(雜草)。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編號1土地現況有磚造平房建物座落,編號2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建物座落,其餘為雜草空地,編號
4.
4土地現況供魚塭養殖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所有權屬及占有法律權源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如甲乙標有2標以上同時拍定,則拍定次序以甲標先予拍定,乙標次之。
10.
4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2.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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